俄羅斯當前執行的原木標準與檢驗,仍按前蘇聯部長會議國家標準委員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鑒于中國從俄羅斯進口的木材一直居于首位,所以,把俄羅斯原木標準與檢驗詳細介紹如下。
(一) 尺寸檢量和材積計算
1.尺寸檢量
原木尺寸檢量包括原木長度檢量、原木直徑檢量和原木材積查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長度以米(m)計,直徑以厘米(cm)計,材積以米3(m3)計。
(1)長度檢量
①檢量方法:長度檢量是在原木小頭斷面至大頭斷面之間相距比較短處取直檢量。檢量時,量至厘米,不足厘米者四舍五入取整。
檢量彎曲原木、鋸口偏斜原木的長度時,均是量取兩頭斷面間的比較小距離(圖2-l)。
②長級進位:根據《TOCT22298一1976出口針葉樹種加工用原木的技術要求》(以下簡稱《TOCT22298一1976"技術標準"》的規定,原木長度一般為4-7m,均按0.25m進位,并規定有3.8 m、7.6m和8 m的長度(3.8 m和7.6m為非標準材長,只適用于除落葉松之外的其他針葉樹種)。
③長度余量:《TOCT22298-1976"技術標準"》規定,原木長度的后備余量為5-8cm,不足25cm及應留的后備余量均視為長度余量。
后備余量關鍵在于下限,如下限滿足要求,上限也就無所謂了。
長級分類:原木的長級可劃分為長村、短材和規格材3類(表2-l)。
樹 種
|
長 材
|
短 材
|
規 格 材
|
分 類
|
落葉松
|
8
|
4
|
自4-7按0.25進位
|
除落葉松之外的
|
8
|
4
|
其他針葉樹種
|
(含7.6)
|
(含3.8)
|
注:按前蘇聯標準和現行價格,長材比短材價格高10%,短材比規格材價格高10%。長、短材中,非標準材價格又略高。
(2)直徑檢量
①檢量方法:直徑檢量以原木小頭斷面的比較大直徑和比較小直徑的平均值計,經進舍后為原木檢尺徑。
檢量原木直徑時,應注意:一是要在小頭斷面;二是要去掉皮厚(長薪材除外);三是長徑、短徑不需要垂直交叉;四是不需要區分長徑、短徑的檢量先后順序;五是不論長徑、短徑均需通過斷面幾何中心進行檢量;六是檢量時量至毫米,不足毫米者舍去。原木直徑的檢量見圖2-2。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檢量原木直徑應注意:
a.不允許在節子、樹包及凹陷處檢量,應讓去該部位(圖2-3)。
b.檢量鋸口偏斜原木的直徑時,應垂直于原木的縱軸檢量,不允許與截面平行進行檢量(圖2-4)。
c.檢量端面開裂原木的直徑時,不能垂直裂紋量取直徑,而應與裂縫成45o的方向上量取,然后減去裂縫的寬度(圖2-5)。(暫缺)
d.檢量新折斷、劈裂、端部磨傷等原木的直徑時,應以復原后的直徑為檢尺徑(圖2-6)。
②徑級進位:檢尺徑小于13cm(包括13cm)采用1cm進位制,自0.5cm以上的尾數進位取整,不足0.5cm的尾數舍去。即原木直徑在12.5-13.4cm區間內,檢尺徑按13cm計。檢尺徑大于14cm(不包括14cm),采用2cm進位制,自1cm以上的尾數進位,逢奇進偶,不足1cm的尾數舍去。即原木直徑在15.0-16.9cm區間內,檢尺徑均按16cm計。檢尺徑等于14cm為過渡直徑。即原木直徑在13.5-14.9cm區間內,檢尺徑均按14cm計。
③徑級分類:《TOCT22298-1976"技術標準"》中規定,出口針葉樹種加工用原木的直徑(檢尺徑)自14cm起。
原木的徑級一般按樹種分別分類。一般樹種可劃分為14-20cm、22-30cm、32cm以上 3個徑級組。雪松(紅松)劃分為14-30cm、32-40cm、42cm以上3個徑級組。并且實行分類歸堆。
2.材積查定
前蘇聯原木材積沒有計算公式,《TOCT2708-1975原木材積表》中所列數據為通過測定幾十萬株以上各種規格的原木材積的基礎上而得到的平均值。
根據檢量得到的原木檢尺長和檢尺徑,則可以從《TOCT2708-1975原木材積表》中按長度和直徑分檔次查取原木材積。
按《TOCT22298-1976 "技術標準"》所要求的出口針葉樹種加工用原木的長度為 4~7m,直徑14cm以上的條件,我國進口的俄羅斯(前蘇聯)原木材積的查定,一般使用
《TOCT2708-1975原木材積表》。長度1.0-9.5 m,直徑3-120cm的原木材積使用該表。
(二)品質評定
根據何對《TOCT22298一1976"技術標準"》的規定,影響木材等級評定的主要缺陷有:節子、真菌侵害、蟲眼、裂紋和夾皮、彎曲、凹兜、纖維偏斜、雙心和岔節、偏枯、樹瘤、機械損傷和木材炭化等。本節僅論述各材種允許的缺陷限度及評等規則。
評定原木等級時,應注意:
①如果一根原木上有2種或2種以上的缺陷時,以降等比較低者為準。
②檢尺長范圍以外的缺陷,除腐朽,腐節外,其他缺陷不計。
③《TOCT22298一1976 "技術標準"》中未涉及的缺陷均為允許,不影響原木等級。
1. 節子
(l)除腐節和隱生節外的各種節子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2。
表2-2 節子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0mm
|
不計數量者,尺寸不超過20mm
|
40mm
|
20mm
|
計數量者,尺寸不超過50mm
|
連生節80mm
不連生節60mm
|
3個
|
在平均1原木上的數量不超過4個
|
5個
|
評等規則:
①節子檢量尺寸不超過10mm者不計;
②節子檢量尺寸為 11- 20mm時,平均每米材長不超過3個節子,可評為一等材;
③節子檢量尺寸為21-50mm時,平均每米材長不超過4個節子,可評為二等材;
④不連生節檢量尺寸為41-60mm時,平均每米材長不超過5個節子,可評為三等材;
⑤連生節檢量尺寸為41-80mm時,每米材長不超過5個節子,可評為三等材;
⑥若節子檢量尺寸超出表2-2規定的允許尺寸,則按降等處理;
⑦節子檢量尺寸超過80mm(連生節)或60mm(不連生節)者,為等外材;
⑧若原木每米材長上計數量的節子個數超出材種規定的允許個數,則按降等處理;
⑨原木每米材長上計數量的節子個數超過5個者,為等外材;
⑩連生節和不連生節一般在檢尺長范圍內檢量計數,檢尺長多余尺寸可在原木兩端任 意留出,以提高等級;
⑾跨在原木長度余量界線上的節子(除腐節外)不計;
⑿實踐中,進口俄羅斯(前蘇聯)原木均為混等,因而檢驗中只需把握住三等材標準,并遵循"先量尺寸大小,再查個數多少"的原則,即可判斷其為等內村還是等外材。
(2)腐節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3。
表2-3 腐節允許缺陷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許有
|
在1m原木相,允許計數者在35以下不超過2個
|
評等規則:
①一、二等原木上腐節不許有。
②腐節檢量尺寸為35mm以下時,平均每米材長不超過2個者,評為三等材。
③若腐節檢量尺寸超過35 mm,則為等外材。
④若計數量腐節超過2個,則為等外材。
⑤若平均每米材長僅有1個35mm以下腐節,則與其他節子合并計算個數。
⑥腐節在全材長范圍內計算個數。
⑦跨在原木材長度余量界線上的腐節必須計數量。
(3)隱生節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4。
表2-4 隱生節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隱生節樹包突出原木表面的高度不大于
10mm 40mm 60mm
|
評等規則:
①隱生節檢量尺寸不大于10mm者,可評為一等材;檢量尺寸為11-40mm者,可評為二等材;檢量尺寸為41-60mm者,可評為三等材。
②隱生節檢量尺寸大于60mm者,為等外材。
③隱生節只考慮其尺寸大小,對其個數不加限制。
④隱生節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2.真菌損害
(1)真菌性心材斑和條狀斑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5。
表2-5 真茵損害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允許大于相應端面斷面直徑的
|
允許
|
1/4 1/3
|
評等規則:
①心材斑和條狀斑的檢量尺寸不大于原木相應斷面直徑的1/4者,可評為一等材;檢量尺寸為原木相應斷面直徑1/4-1/3者,可評為二等材;檢量尺寸大于原木相應斷面直徑的1/3者,可評為三等材。
②心材斑和條狀斑等內材允許存在,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2)心腐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 2-6。
表2-6 心腐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許有
|
原木一端允許有,尺寸不大于該端直徑的:
|
30以下者為1/5;超過30者為1/3
|
允許在原木干基大頭斷面上有,尺寸不得超過斷面直徑的
1/5 1/3 1/3
|
評等規則:
①正常情況下,一、二等原木上任何一端均不許有心腐存在。
②原木直徑不超過30cm,一端有心腐時,其檢量尺寸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5者,為三等材;其檢量尺寸大于該斷面直徑的l/5者,為等外材。
③原木直徑超過30cm以上,一端有心腐,其檢量尺寸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3者,
為三等材;其檢量尺寸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3者,為等外材。
④干基原木大頭斷面有心腐時,其檢量尺寸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5者,為一等材;其檢量尺寸為該斷面直徑的1/5-l/3者,為二等村或三等材;其檢量尺寸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3者,為等外材。
⑤若原木兩端均有心腐存在,不論尺寸大小,均為等外材。
⑥若原木一端有心腐,另一端有真菌性心材斑或條狀斑,則該原木為等外材。
⑦原木上只允許同時存在一種腐朽--心腐或邊材腐朽。若2種腐朽同時存在,則為等外材。
⑧若心腐與邊材腐朽相連,應按邊材腐朽處理。
(3)邊材腐朽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7。
表2-7 邊材腐朽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不許有
|
允許單面有,深度(自原木表面起)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10;環狀的不大于1/20
|
評等規則:
①一等原木上邊村腐朽不許有。
②單面邊材腐朽(邊腐弧長小于樹干圓周的l/2),其檢量深度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10者,為二等材或三等材;其檢量深度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10者,為等外材。
③環狀邊材腐朽,其檢量深度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20者,為二等材或三等材。
④環狀邊材腐朽,其檢量深度大于該斷面直徑的l/20者,為等外材。
⑤原木上只允許同時存在一種腐朽--心腐或邊材腐朽。若2種腐朽同時存在,則為等外材。
⑥若邊材腐朽和心腐相連時,按邊村腐朽處理。
⑦如幾塊邊材腐朽同時存在,可按比較嚴重的評等。
⑧同一斷面上邊材腐朽的弧長可相加,不同斷面的不能相加。
(4)外部粉狀腐朽
該缺陷等內材不允許存在。如原木上出現外部粉狀腐朽,則按等外村處理。
(5)邊村真菌性變色(青變和邊村變色)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8。
表2-8 邊材真菌性變色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半徑深度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
1/20 1/10 1/4
|
評等規則:
①原木上邊村真菌性變色半徑深度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20者,為一等材;其半徑深度為該斷面直徑的1/20-l/10者,為二等材;其半徑深度為該斷面直徑的1/10-l/4者,為三等材;半徑深度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4者,為等外材。
②邊村真菌性變色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3.蟲眼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9。
表2-9 蟲眼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有表面蟲溝,深的和淺的蟲眼均不許有
|
在平均1m長原木相允許有3個深或淺的蟲眼
|
評等規則:
①表面蟲溝一般不考慮,不影響木材等級。
②一、二等原木上,無論深的或淺的蟲眼,均不允許存在。
③原木上平均每米材長有不多于3個深的或淺的蟲眼,為三等材;平均每米材長有多于3個深的或淺的蟲眼,為等外材。
④計數量蟲眼是指深度3mm以上直徑3mm以上的蟲眼。
⑤蟲眼深度自15mm以上的為深蟲眼,15mm以下的為淺蟲眼。
⑥蟲眼個數在檢尺長范圍內查找計數,并計算每米材長上的蟲眼個數。
⑦跨在長度余量界線上的蟲眼不計。
4.裂紋和夾皮
(1)徑裂、輪裂、凍裂的夾皮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0。
表2-10 徑裂、輪裂、凍裂和夾應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斷面中心允許有任何裂紋和夾皮,但尺寸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
1/5 1/3
|
允許有
|
評等規則:
①斷面中心的任何裂紋和夾皮,檢量尺寸不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5者,為一等材;其檢量尺寸為該斷面直徑的1/5-1/3者,為二等材;檢量尺寸大于該斷面直徑的1/3者為三等材。
②該缺陷等內材允許存在,一般不作主要缺陷考慮。
(2)外側面干裂和外夾皮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1。
表2-11 外側面干裂和外夾皮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深度不超過該斷面直徑的
1/20 1/20 1/10
|
評等規則:
①檢量深度不超過該斷面直徑的1/20者,為一等或二等材。
②檢量深度為該斷面直徑的1/20-l/10者,為三等材。
③檢量深度超過該斷面直徑的1/10者,為等外材。
④外側面干裂與端面干裂相連時,在原木長度余量范圍內,按斷面干裂處理,并不影響原木等級。
(3)斷面干裂
評等規則:
①斷面干裂等內材允許有,不影響原木等級,但只允許在原木長度余量范圍內存在。
②斷面干裂進入檢尺長范圍時,按外側面干裂處理。
③斷面干裂與外側面干裂相連時,按外側面干裂處理。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2。
表2-12 斷面干裂允許缺陷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有斷面干裂,但其范圍應在原木長度余量之內
|
5.彎曲
(3)單彎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3。
表2-13 單彎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彎曲度不得超過原木全長的
1.0% 1.5% 1.5%
|
評等規則:
①彎曲度不超過1.0%者,為一等材。
②彎曲度為1.0%-1.5%者,為二等材或三等材。
③彎曲度超過1.5%者,為等外材。
④有心腐的原木,彎曲度不應超過一等材的標準,即彎曲度不超過1.0%。
⑤有肥大根干和樹腿的原木,檢量彎曲應從距大頭1m處量起。
⑥彎曲度在全村長范圍內檢量。
(2)復彎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4。
評等規則:
①彎曲度不超過0.5%者,為一等材。
表2-14 復彎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尺寸為單彎的1/2,即
0.5% 0.75% 0.75%
|
②彎曲度為0.5%-0.75%者,為二等村或三等材。
③彎曲度超過0.75%者,為等外材。
④有心腐的原木,彎曲度不應超過一等材的標準,即彎曲度不超過0.5%。
⑤有肥大根干和樹腿的原木,檢量彎曲應從距大頭1m處量起。
⑥復彎的彎曲度為原木的所有拱高與內曲水平之比的數值中的比較大者。
6.凹兜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5。
表2-15 凹兜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深度不超過大頭斷面直徑的1/5
|
允許
|
評等規則:
①檢量深度不超過大頭斷面直徑的l/5者,為一等材。
②檢量深度超過大頭斷面直徑的1/5者,為二等材或三等材。
③凹兜深度是指凹兜斷面比較大直徑與比較小直徑之差的l/2。
④凹兜等內材允許存在,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7.纖維偏斜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6。
表2-16 纖維偏斜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材長1m的紋理斜度不大于小頭斷面直徑的
1/3 1/2
|
允許
|
評等規則:
①紋理斜度不大于小頭斷面直徑的1/3者,為一等材。
②紋理斜度為小頭斷面直徑的1/3-1/2者,為二等材。
③紋理斜度大于小頭斷面直徑的1/2者,為三等材。
④纖維偏斜等內材允許存在,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8.雙心和岔節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7。
表2-17 雙心和岔節允許限度
評等規則:
①一、二等材上均不允許有雙心和岔節存在。
②三等材雙心和岔節允許存在,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9.偏枯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一18。
表2-18 偏枯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深度不超過損傷部位直徑的
1/20 1/5 1/5
但尺寸不超過6cm
|
評等規則:
①在檢量尺寸不超過6cm條件下,偏枯檢量深度不超過損傷部位直徑的l/20者為一等材;其偏枯檢量深度為損傷部位直徑的1/20-l/5者,為二等材或三等材;其檢量深度超過損傷部位直徑的1/5者,為等外材。
②偏枯檢量深度超過6cm者,為等外材。
③偏枯上若發生邊材腐朽時,應分別考慮。
10.樹瘤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19。
表2-19 樹瘤允許限度
評等規則:
①一、二等原木上均不允許樹瘤存在。
②樹瘤檢量長度不超過lm者,為三等材,其檢量長度超過lm者,為等外材。
③樹瘸一般不作為主要缺陷考慮。
11.機械損傷(砍傷、鋸傷、邊裂、擦傷)和木材炭化
允許缺陷限度見表2-20。
表2-20 機械損傷和木材炭化允許限度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允許深度不超過損傷部位直徑的
1/10 1/5 1/5
但損傷部位的尺寸不超過4cm
|
評等規則:
①損傷部位在檢量尺寸不超過4cm的條件下,深度不超過損傷部位直徑的1/10者,為一等材,其深度為損傷部位直徑的1/10-1/5者,為二等材或三等材;其深度超過損傷部位直徑的l/5者,為等外材。
②損傷部位檢量深度超過4cm者,為等外材。
③損傷部位的深度必須在檢尺長范圍內檢量。